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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7.5月底进的公司,到08年6月1号与公司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到09年5月31号到期,我现在是哺乳期合同自动延续到2010年1月15号(哺乳期结束),合同上写明工资是1500元/月(未分清项目),到09年1月份公司突然提出要把工资分为N多项,其基本工资为850元每月,我正好是从09年1月休的产假,所以产假四个月公司就以850元/月发给我的,扣除相关保险,拿到手的只有600多一点每个月,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能不能要回四个月产假少发的工资?另外,我从09年5月份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了,上了两个月班也都是拿的1500元/月,前几天人事部跟我说为了统一管理,从7月份开始我的工资要降200元/月,为1300元每月。劳动法好象规定孕期,产假。哺乳期是不能降工资的吧,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09-07-10 15: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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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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