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和甲共同出资开了一个健身馆,开设了成人瑜伽,健身操,少儿拉丁舞,民族舞等项目。后因场地原因,于2008年解散,双方签定了散伙协议,主要内容有1、甲继续找其他场地经营该健身馆。2、甲一次性补偿我21000元,我在2010年以前“不得在该地以任何名义承办类似项目(即健身项目)”。该项目解散后,我进入当地一家少儿艺术中心工作,成为该中心的雇员,该中心是于2005年注册成立的一家个人独资公司,法人代表跟我也没关系,中心主要从事少儿舞蹈、美术培训。现甲以我成立该中心并经营与其相同的项目为由起诉我,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我应如何应诉?能否反诉?甲能否用其他的理由起诉我?如果该中心从事的项目有和甲的健身馆相同的项目,甲是否能起诉我?谢谢 !
-
协议并未约定有禁业补偿条款,故该禁业规定对你并无约束力,且该禁业规定为“不得承办”,你只是少儿艺术中心的雇员,并非该中心的开办人即承办人,对方对你受雇从业的行为无权进行干涉,故你完全可以反诉对方给付你散伙补偿费。
-
你并没有承办散伙协议里的事项.个人认为起诉时可以提出反诉,让甲支付你禁业补偿
-
健身项目你并未从事,可作答辩即可。
-
你们在散伙协议中约定的竟业限制是有效的,并且,甲还一次性补偿你21000元,你们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你应该遵守。看得出你有一定的实力,如果你还是从事与甲一样的职业,可能会造成甲一定的经济损失。我实在想不出你有何反诉的理由,最好的办法是主动找甲协商解决。
-
你应积极应诉哟,对他欠你的,你只能以债权主张,你只是雇员,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是不受约束的
-
可以起诉对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