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6年,现在男女双方都在深圳,女方无工作,双方在一起生活期间发现男方有婚外恋,并使其怀孕,但女方至今还和男方居住在一起,现如今男方起诉离婚,理由是2003年5月结婚,现无子女。由于女方有婚外恋情,致使家庭关系不和睦,且女方已经离家在外居住两年,导致目前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已破裂,如果女方同意离婚,他们的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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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你所述情形,无过错方(你没说清楚哪方有过错)在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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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照顾女方的利益。
女方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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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的财产做出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的,有过错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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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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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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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一般平分,你讲的应该是男方有婚外情,男方应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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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