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3日在开发区和另外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对方受伤住院,交警队多次调解无效,现在对方向法院起诉一直法院没有受理,现在我的摩托车被交警队扣押已经两个多月一直没有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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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说述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是一个普遍现象,根据你所述,若双方存在同等责任,对方受伤,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若公诉机关没有就本案提起公诉,或者若对方对公诉机关的行为不服可自行已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依法要求交警部门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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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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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