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直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职工04年劳动服务公司解散归家畜繁育指导站管理。当时站里接收我们时只安排了一小部分人工作。因站里不安排工作故我无能力交付医保和养老金,与站里协商04年到07年的医保与养老金由指导站交付。07年站里以享受一切政府政策与单位待遇为条件与我私自解除劳动关系。现在站里办理买断事宜在劳动局审批表中并未扣除我三年的个人养老金及医保金,我签字同意。待审批结束生效后我的失业证与其他同事一起办下来此时指导站反悔,私自在已经签字生效的劳动审批表中扣除了我三年的医保和养老保险要我自己补齐三年费用和07年以后的失业金独生子女费仍拒绝支付。可是审批中站里给一个退休同事一次性给付了三千元独生子女费。报纸上刊登有关于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补偿金及如何认定在职职工问题中说“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则属在职职工,保险金及养老金一部分由自己交付,一部分单位交付。”单位支付了其他未上班职工的费用,未支付我的。04至07年我是否归指导站管;在已签字的劳动局审批表中私自扣除三年费用是否合理;97(劳动公司欠)年至今(指导站接收期间)的独生子女费能否应该给;07至09年医保金及养老金是由我全部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