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己经在某单位工作了四年了,去年单位以给我转户口为理由,要我签了份\\\"自愿协议\\\",说同意给我转户口(其实我的条件完成符合深圳调干转入深户,可以不占单位转户口的指标),条件是我必须从转入户口开始,至少给这个单位服务三年,否则赔偿三万元.当时无奈之下签了这份协议.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家单位没有给我们合理的待遇,但也不至于少于最低标准的工资(但在同行来年,工资是极低的,与工作量不成正比).今年,我有幸考上了深圳市职员,准备离开这家单位,请问我是否真的要赔偿协议中的三万块钱.这份协议是否真的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