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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至仲裁厅开庭此案,被申请方没有到庭听审,2009年07月09日拿到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申请人于2008年5月怀孕,10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1日剖宫产,属于未婚先孕,其行为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是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得到保护。由于申请人未婚先孕,导致其不能享受女职工的三期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延续至哺乳期结束。被申请人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想请问:一、未婚先孕(注:我和我老婆是外地人,在深圳工作。双方已超过了法定结婚年龄,属晚婚,且是第一胎,未婚先孕的说法是未回老家领结婚证时怀孕了,并不是未领结婚证把小孩生了出来)是不是违法?二、2008年5月怀孕,10月登记结婚、09年2月生孩子这违反了哪条规定致使我老婆不能享受女职工三期待遇?三、如果上述情况法律都不保护的话,那么2006年至辞退我老婆时都未签定过劳务合同,这种情况申请补偿金也会因(未婚先孕违法)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吗?

其它综合
2009-07-09 18: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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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