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6月23日至仲裁厅开庭此案,被申请方没有到庭听审,2009年07月09日拿到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申请人于2008年5月怀孕,10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1日剖宫产,属于未婚先孕,其行为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是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得到保护。由于申请人未婚先孕,导致其不能享受女职工的三期待遇,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延续至哺乳期结束。被申请人依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我想请问:一、未婚先孕(注:我和我老婆是外地人,在深圳工作。双方已超过了法定结婚年龄,属晚婚,且是第一胎,未婚先孕的说法是未回老家领结婚证时怀孕了,并不是未领结婚证把小孩生了出来)是不是违法?二、2008年5月怀孕,10月登记结婚、09年2月生孩子这违反了哪条规定致使我老婆不能享受女职工三期待遇?三、如果上述情况法律都不保护的话,那么2006年至辞退我老婆时都未签定过劳务合同,这种情况申请补偿金也会因(未婚先孕违法)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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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就未签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要求双倍工资,但你所讲的确实是违反了计生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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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不违法,只是道德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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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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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官司我打过,赢了的。
打官司是专业工作,是要靠专业技巧的,公平正义是争取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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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解决。仲裁裁决对未婚先孕解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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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