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的情况是:我有市精神病院的病情诊断书[由于出差而产生精神病症];我办有精神残疾人证[由市残联发]。所以我是因公至残,受残疾人保障法保护。
我是90年4月派我出差中得了精神病,在市精神病院治疗好后,在一人担当三人的工作前提下被不懂法的领导调离的[其中原因暂且不说]。调离后就发病,长期住精神病院,04年回家休息时自杀,由同济医院icu抢救5天才活过来,又到463医院开颅治疗,今仍在服用药物。
我本人工作能力强[全局第一有证书],为铁路的运输生产和人事制度改革向部.路局写过几篇论文,有的得到采纳[有来往信件作证]。
以上我实话实说,在法律面前不能说假话。请问老师难道我不能得到赔偿吗?单位为什么不给办因公伤残证?法院为什么不把我的诉状立案?难道精神残疾人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吗?请求专家指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