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居住在江油状元府小区(有五百多户住家)。当初购房时跟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其中一条明确写明:自交房之日(2007年年底交的房)起60日内直接饮用水达到使用条件,如属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应按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购房时因有直饮水的条件,所以小区配套费比同地段的高出3000元)
开发商虽将直饮水管道在交房时入户,但至今未通直饮水。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也多次于开发商交涉此事未果。开发商的理由:1、因小区业主没住齐 2、因地震造成了直饮水系统破坏。所以小区现无法供应直饮水。
眼看离交房时间快过两年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在让人生气。出于对有关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此想请教各位老师:如果起述开发商,能否让其履行合同?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