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一处住房在03年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通过一简单的《购房协议》卖了,但没想到09年07月以给办产权证为由又让我们再交七千三百多元方可办理。 律师现在我把协议内容告诉您---经甲方乙方共同协商同意,甲方自愿将位于XX区X-X-X-501室楼房卖给乙方,房价为5.3万元整,房屋的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交出房屋后,乙方先付房款四万元整 。甲方办理完土地证,房产证并将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证件给乙方办完过户手续后,乙方将剩余的房款1.3万元一次性付给甲方。从此此房全部产权归乙方所有。 律师: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购房协议,多么简单,幼稚。(原因是错误的认为房产证在售出的三个月后就会办回来,才会有这样的购房协议) 现在急切求助您的帮助: 1.我是否有权让乙方追加 多交者7300多元房款。 2.补交1.3万元剩余宽的利息。 3.是否可以主张合同作废!
-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应为为无效合同,但最高法新出台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它的意图还是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你虽然当初没有能遇见到会带来多余的费用,但你想主张的追加7300元的房款是实现不了的,至于利息你们已经约定了支付条件,该条件没有成就那么你无权主张。引以为戒吧,为啥不在没有出现争议之前咨询律师呢!!
-
你好,当初合同没有涉及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还有过户所需的费用,现在出现了这些问题,应补充约定,来确定双方义务;对1.3万元不能主张利息;合同是有效的。
-
协议有效,但是可以违约,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处理,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为您维权
-
已解答,请查看。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