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因甲县文化部门开展地面卫星接收器(即俗称的电视接收器-锅头)整治行动。整治小组对甲县城的A户居民私自安装、使用的锅头进行了当场拆除、没收。执法检查当天,该户居民户主没有在家,只有拆除后,通知户主归家,因户主有事没能及时返家,而由其儿子回家。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涉案物品清单,户主儿子签字确认。事后,向法院提出诉讼。10月,法院受理,并于2009年3月开庭,一审判原告胜诉:文化部门执法违法,并要求文化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月,文化部门对违法的A户居民作出以下处罚告知:没收接收器,并处5000元罚款。A户居民提出听证,听证后第三日,文化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
没收所扣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器,并处5000元的罚款。
对此,A户居民欲再次将文化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消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请问,案件已过1年多,文化部门是否还可再下处罚?原先对涉案的接收器的登记保护,未作任何处理告知,是否可视出对该涉案物品的没收处罚?诉讼期间,处罚决定继续有效执行,即产生的滞纳金款。A户居民胜数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