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黄冈下面的一个小县城工作,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我们当地生活水平不算高。离婚时我们协议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每三年一调整。现在三年过去了,我提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在我们这个小县城400元就可以养活一个孩子了,也就是说我给的抚养费完全满足孩子的日常需要。但是他不同意,他说法律有规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应该是工资总额20-30%,这一点我不同意。因为如果照那个规定支付,孩子根本用不了,相反我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我还要赡养父母和再婚后的孩子。请问这个支付工资总额的20-30%是硬性规定还是只是一个参考依据呢?我能否拒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