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酒店房东原来是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经营了一年后觉得承包的很累(主要是酒店太烂,问题多消防没有通过等等问题)房东知道后怕我不再包他的酒店(主要原因我也不是很明白)和我协调说我出管理和招揽客人入住(因他知道我在做酒店产品客源量还可以),他出房我们利润他6我4,我们签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在合作了2个月后,房东处处在找我的麻烦。。。。都是我的不对,在一次大吵之后也因为市场萧条的原因我们停业3个月,在这段时间内房东一直在说合做不愉快酒店不再开张了,请问房东单独一方可以决定停业吗?我要求复业的话应该采取何种法律程序?原来签的合同在签第二份合同时已经注明前面签的合同不再有效,这样的话是不是就没有效果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