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的同事因和另一同事发生矛盾,下班时同事遭到对方所找的人的殴打,我儿子上去劝架,而对方事后说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人的手被我儿子咬伤了,且金项链丢了,他们于是逼我儿子和他同事到一饭店包间内逼迫写下了欠条,半年之后拿着这张欠条有到法院起诉,在法院审判长提议我们协商,我们没有答应,因为我们认为本身是对方到我们下班的路上堵截,是肇事人,而对方所持的欠条又是逼迫而写的,我们有派出所的笔录为证,还有证人证明欠条是被胁迫而写的,因为双方不同意协调,法院又发了传票,拿传票时,我说我们是被胁迫而写的欠条,如果给对方钱就是纵容犯罪,.我现在不明白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注:我儿子被打的这个同事的头也破了,当时因为被打的同事是外地人,对方以我儿子是本地人如果写了欠条能找的为理由才比我儿子写的,请问,下一步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