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开区的天津市市民。我06年年底新入住的新房。当时没有和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由于小区使用的是一户一表的供热系统。当时入住的时候说如果不签供热合同的话不给供热。因为我冬季不住在这里。所以就没有签。但是今年10月分,供热公司要求我支付07年的供热费2100元,并且要缴纳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否则予以停止供热。10月中旬,我去供热公司协商解决。但是没有达成协议。现在,供热公司仍然在给我的房子供热。
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今年的供热费(手中有停止供热的通知单)。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应该如何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