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我是江西的一名内退人员,今年56周岁,2004年2月到常州造纸做电工,2007年4月11日因电短路被大火烧伤面部和双手。当时立即送往常州医院抢救,经家属要求3天后转入上海治疗。其中做手术几次,在这期间,除住院期间(大概一个半月)有护工,其他都是由儿子和妻子照顾。妻子是从江西放弃工作专门来护理,2009年3月经常州劳动部门鉴定,4月坚定结果为7级伤残,当时的鉴定医生说我们还要去做手术。同时常州造纸厂也收到鉴定结果。并在5月分停发了伤残工资。工伤出现以后是常州造纸厂借钱给我们治疗,在这期间,我们多次去单位报帐,但到现在一次都没有报。两年多过去了,他们说我们的交通费太多。我们的报帐内容除了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就是交通费。因双手烫伤严重不能乘坐公共汽车,每次去医院都是坐出租车。根据以上情况请问律师我们现在应该怎样进行理赔。谢谢!上海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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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七级伤残的赔偿额还是不小的,如果用人单位给你交的有保险,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如果没有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和单位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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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鉴定书确定的等级计算数额,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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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并用保险公司承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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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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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