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今年6月份向市中院陆续递交了三份行政诉状,被告是市政府和某些行政机构。中院法官先是打电话说不受理,又不出书面裁定,我就在递交诉状7日之后把诉状和EMS单一起寄到省高院,因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不立案又不出书面裁定的,视作不立案,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没多久中院来电话通知我交三笔诉讼费立案。但是交费之后,我得知中院只对其中一个案件(“杀伤力”最弱的一个)立了案,另外两个案件口头说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     现在我有些犹豫了。对于另外两个已交费却不立案的案子,我应当继续视为“不立案”依次向省高院及最高法院起诉;还是应当视为已立案,以汇款单上的日期作为立案日期,按照三个月结案的规定,到期如收不到判决书就向省高院反映中院不按时结案?     由于行政干预,法官现在采取的策略是利用程序的漏洞尽量拖延时间,有什么方法可以化解他这一招?   

其它综合
2009-07-07 15:16: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