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北京购买一批窗帘用的电机及轨道,与对方签定了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定金,货物实际用在黑龙江省某酒店,当供完第一批货收到并发往黑龙江后发现部分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有缺少配件及不运行等问题,通知对方过来配合解决对方一直不配合,并向我司索要剩余两万余元货款,我司承诺他将产品维修合格后才将货款支付给他,后来因验收不合格,我司的客户至今有五万余元未支付我司,我司另行请维修工人去黑龙江进行维修又花费了一万余元,但由于我司业务一直繁忙,没有依法对供货商提出控诉,现接到对方起诉要求我司支付剩余货款诉状,我司想反诉对方,想咨询相关情况,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