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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4年就离婚了,儿子的监护权归我,离婚后我在外面工作她在老家带小孩每月寄800元钱给她。可在06年放完暑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她把小孩丢下只身去了北京,我只好把小孩放到老师那里,在过了两三个月后她回来说继续带小孩,我同意了。在07年的9月底她让儿子打电话要生活费,我寄了800元回去但过了国庆节她又不知去向,我只好又找老师把儿子放在老师那里每月寄900生活费给老师,一直到现在。2009年6月底小孩的妈妈出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30万,钱都在他舅舅手上。赔偿款是这样分配的:小孩的外公分得6万元,4万元作为各项开支,剩下的20万给小孩做学习费用,但钱要放在他舅舅那里。现在先拿出2万元做学费,但要明年才给,先放小孩姨妈那里,剩下的等小孩18岁以后给小孩。孩子今年要读初三还是义务教育阶段每月都要给老师交900元的生活费,到了高中用钱就更多了。再说一切开支只用了不到2万那写钱又做和处理呢?他们这样做是不是有些不妥。我想问律师这样合适吗?

其它综合
2009-07-07 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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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