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35岁)双腿膝以下因石灰水烫伤入县级医院治疗一周不明不白死亡,医院下的死亡结论是:原发性心脏骤停猝死。我家不服。后又县政府出面调解,最终达成意见:尸检。调解会上县领导当着有政法,信访,公安,卫生局,医院及死者亲属代表共二十多个参会者的面说:由市法医来尸解,所取组织送广州最权威的“中山医”法医鉴定中心(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死因。但到与卫生局领导签有关协议时却被改为:部分项目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重要的项目则必须送广州“中山医”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否则死者亲属不认可。时隔个半月尸检鉴定书送达。一看发现送去“中山医”的鉴定事项只是:组织病理学检验。而最最重要一项“死因鉴定”则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下结论,结论是:考虑为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亡。我们不认可结论。后县卫生局不得不请广州“中山医”法医鉴定中心专家来对死者进行第二次尸解并鉴定死因.结论为:符合左腘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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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要通过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才能得知。建议拿病历本等相关材料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当然,如果病历曾经被人为篡改,那么鉴定结果也就是不准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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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样的情况,对死者方面来说,是最不利的。一般来说,静脉血栓脱落导致肺动脉栓塞引起的死亡,医院是没有什么责任的。不是医疗行为所致。也没有什么办法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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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有可能不是很完善,但病理解剖的诊断是客观的。谁也不能也不敢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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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