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签订一个<股东合作协议>,约定甲加入乙丙的公司,投入10万元作为新股东.如果违约要承担5万元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甲实际投入3万元.由于种种原因,甲乙丙后来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约定乙丙退还甲3万元,同时再补偿给甲10万元.后乙丙除退还了甲3万外,另支付了5万,还有5万的补偿款未给.现甲起诉乙丙要求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支付5万.请问乙丙能否再按<股东合作协议>的约定追究甲当初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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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个协议是对前一个协议进行了变更,一般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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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是否明确约定,股东合作协议里甲违约责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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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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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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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约定按约定履行哟,具体可和律师联系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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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