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议庭。原告诉称,原告愿意将与被告立案审理过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次通过实体审理,被告随意抬高房租,并拒收合同中的房费和公开对原告漫骂、打砸及通过起诉动用法院公权利以达到其房屋涨价的目的。原告在这次起诉中坚持使用审理过的《反诉状》中事实列举单方撕毁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在08年11月3日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撤诉,却找不到被告与原告平等的权利;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东)单方撕毁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诉讼费原告同意支付。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本院(2009)判决书对判决书对该合同的效力与确认。故原告主张属重复告诉。故依照《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归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稿起诉。
***(2009)05月判决书就是判令不解除合同,我给付被告房费。我的损失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