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离婚,我的店铺和车都给了对方,可说是光棍了,在离婚协议上没有写上,也在离婚协议上定了支付月入工资3份1作抚养费,另外医疗费平分,现在平均月入工资1500元,但每月支付抚养费+医疗费都超出700元。有一次孩子住院我要付医疗费都1500以上,还要500元抚养费,这一个月就给孩子的都超出工资了,这一个月成了负资产,自己生活都成了问题,请问可以不给予对方这么多吗?协议上的内容可否推翻吗?离婚一年了,这一年里面自己所剩的生活费跟本都不够。可否向对方提出修改协议或私下协商将抚养费收至月入30%,孩子除了生病要住院的费用的一半,其余医疗不再付???????如果对方反对,,,可否上诉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