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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12月17日15点20分,张**驾驶苏HA***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城东七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颜*驾驶的由西向东左转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颜*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张国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判断失误,末确保安全,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1颜*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左转弯时末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项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1. 综上所述,张**,颜*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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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7 11:25: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