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我与刘某、张某合伙商议进行家居产品生产销售事宜,由于刘某以前有一家小厂子,并正在营业中。而我们合作是以他的场地、厂房作为根据地。当时签定了合伙协议,由我、张某各出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以及部分生产用材料。刘某以场地、厂房以及其营业中的生意做条件入伙。
合伙协议中规定,10万元现金购买的设备归我和张某所有。生意上的分红,我和张某占55%(其中我的是20%,张某为35%)的比例,刘某占45%的比例。确定刘某为合伙负责人。
10万元现今出资于2008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我的出资证明都经张某、刘某签字并按手印。由于我与张某较为熟悉,而刘某是经张某介绍认识的。所以,我的5万元出资款都是由张某经手的。
协议规定,张某、刘某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我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生产和管理,但有权听取财务汇报、查看帐册,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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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某要求张某也要向他那样拿出2万元,而且这个2万元还要在张某的支出中扣减,说张某应该是赢利15000元。
张某对刘某的算法不同意,于是要求我去算。我也认为刘某要求张某的算法不正确,我认为,既然张某已经把2万元投入进去了,如果要在支出中拿掉,那么收入中也要拿掉。因为产品的收入中包含成本,这个成本包含张某投入的2万元。
刘某不同意。于是我委托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会计师事务所派来的会计一核算,不但同意了我的算法,而且比照合伙协议,(当时定的购买的设备第一年折旧按照33%),把设备的折旧按照15%给折旧了,记入到了支出成本中。
刘某大为恼火,叫嚷着说我串通了会计师事务所,他找了四个会计算的都是按照他的算法。我说会计师事务所是有资质的,并且大家都在场,你找的会计怎么算的我和张某都不清楚,而且你找的会计不如会计师事务所有法律效力。并且,我说,如果认为我找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合适,刘某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给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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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进行清产核算。购买的设备价值6万元,场地的改造以及电路改造花费1万元,购买的设备原本是进行新产品开发,新产品由于市场原因以及刘某只关注自己原来的经营项目,新设备使用次数很少。截止到6月份的清单显示,剩余的生产材料价值2万元。
刘某称,他只是用了我和张某出资的1万元进行经营,其收入和支出相抵,剩余7000元;
张某称,他用了2万元出资进行经营,其收入和支出相抵,剩余-15000元(也就是亏损15000元)。
张某称,他亏损的原因是因为他的2万元一是因为支出中有工人的工资以及其他不用于购买生产材料的部分,以及他购买的材料和刘某购买的生产材料都堆放在一起,刘某使用了他购买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记入了刘某的收入中;刘某说张某也使用了他购买的材料。
现在,刘某说他根本没用出资款的1万元,也就是说,相当于10万元出资他没用1分,其收入和支出相抵,亏损了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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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说他不找,说我和张某按咋地咋地,帐目不按他算的做,就是不能拉走设备等事项。
现在,我和张某很苦恼,我和张某在同一个企业上班,收入不高,每人拿出5万元本打算做个生意,搞些投资,分点红利,至少要比银行存款收益高。谁知道现在不但分红没有,连原来投入的本金也要不回来。
想咨询一下律师,我、张某如何才能追回我们的本金,这个事情我们该怎么办才好?我咨询过当地的律师,他说最好不要对簿公堂。因为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事情一旦打起官司来,投入的精力和费用都很大,造成两败俱伤,最好的办法还是协商解决。
想请律师详细地为我、张某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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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面临的困难非常同情,鉴于你说的事情较为复杂,建议你与律师面谈。需要帮助,“三人行:律师团队乐意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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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