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爷爷去世后留下的老房子,在05年2月由我爸、大伯、叔叔三兄弟以抽签的方式来获得房屋所有,结果我爸抽中,当时是由我叔定价为2万4千元,分成3份,我爸分别给我大伯和叔每人8千元,但收据上的签字分别是我大伯的大儿子(当时大伯在外地)和阿姨(我叔不肯签,其实他想要老房)签的字,我叔在场的,还有另一个爷爷和我姑爷为见证人。
现在我们那要拆迁了,可我叔却去乡政府说老房子他还有份,也不承认他收到过钱,结果拆迁办的就不让我家签字拆迁,说要我们协商好来,我想请问律师,钱都给了我叔家,他现在还说有份,还要我家再补些钱给他,这合理吗?那老房子是我家的了,我叔还能要房要钱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