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从小丧父的孩子,父亲单位因要重新建设所以把我原有的房子拆了,又在当地新盖了一座安置房,可是安置房是按经济适用房的最低价售出。我母亲没有能力给我出这个钱。可是我母亲再婚又和后父离婚了,离婚后分开居住。于是后父听到此消息就自行打电话说把钱借我买房。借钱的当天我才知道原来后父要我百分之二的月息,再付了款后回到家中后父叫我写借条,在写借条过程中我写了很多张后父都不满意,因为我才是一个刚成年的孩子什么都不懂,更受不起这样的打击,于是整个人都是迷迷糊糊的,母亲因担心我,就找后父商量说过几天再写借条也不迟,后父不同意硬要我写,我记得当时他还在家里大发脾气,直到我再次拿起笔写借条。借条是母亲口述我亲笔所写。事后我怎么也想不起借条上的具体内容,只知道期限是三年半,实际借款时三万九千元整(39000)还说什么房子居住什么的。其他的一概记不起来了。而借条是我亲笔写的,字迹是我本人所写,但是上面没有我本人的手印。如今我想请问下此借条有没有法律效益?如此借条没有到期后父是否可以以生意不好做等诸多理由来找我说要还钱或者想居住等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