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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买了某房产商一套门面房,当时还没有建筑。合同约定是2007年5月31日交付房屋,交房时要达到水电暖路四通,可到现在暖气没通。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房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支付违约金。现在房产商要求我接受房屋,我有权拒收吗?如果我接收房屋,房产商应当支付违约金80000元,可房产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按合同支付,要求按每月千分之六计息。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权?房产商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合同纠纷
2009-07-06 21: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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