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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精神病患者由于发病闹事而被送进了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出于某种原因,其监护人为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或街道等这些政府机构,而并非是其家属亲人。现在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已认为此患者病情已稳定,已恢复正常,可以回去了。那么作为其监护人的这些政府机构有没有权利让这位精神病患者终生住在精神病院里?因为怕他再一次发病闹事,而且此精神病患者在此次闹事前,已有过一次前科了,也是因为发病而做出危害社会的事。

刑事案件
2009-07-05 13:18:2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病情严重、无家可归或者家庭无人照管,对社会可能发生危害的精神病人需要进行收容管理”,而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分别对其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人送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有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监护治疗。”“肇事精神病人病情稳定后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建议你们对其进行一次鉴定结合其实际情况再考虑适当的处理方式。
  • 版主提示:你们家属又想不承担监护责任,又想保护患者的权益基本不可能的。
    追问:说得对
  • 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要求监护权.
  • 作为监护人,政府机构当然可以让其一直在精神病院。但如果该精神病人的亲友如果认为现在的监护人侵犯了该病人的权利,可以起诉变更监护人。
  • 监护人实际上就是法定代理人,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决定被监护人的去留,如果监护人侵犯了他的利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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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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