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们,你们好:
我原在一所中学任教,当时学校在校内统一给十几位教师规划了土地,让我们自己建房子,没有收任何费用,校方也没出一分钱,建房前后也没签任何协议。现在我调出了该校,准备把房子(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卖给一个校外人士(先前已有两户私下卖房给校外人士,没通过学校,学校也没干涉,我也愿意首先卖给校方或学校内部人员,但没人出合适的价钱)。现在,卖房前,我想让学校出具一个证明,仅证明房屋原来是由我自己建成的,地皮仍归学校所有,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但校方拒不出具,校方的意思是不想让卖给校外人士,出具证明怕有后遗症,不论我的动机是什么,事实总是事实,我有权让学校出具这样的证明吗?校方有责任出具这样的证明吗?校方拒不出具,校方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