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在婚前(当时我是他的恋人)向李某借款100万,男友个人向李某出具借条,李某按我男友要求将100万存入我的银行账户(男友借用我的银行账户),此后男友从该银行账户陆续取走了这些借款。后来我和男友结婚了,去年又离婚了。现在李某见我男友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就把我一起起诉了,我认为我没有与里某形成借款关系,这些款我男友也承认是他取走用于投资,没有用于我身上,可是案件现在没有开庭,法官说是婚前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恐怕我要承担责任。
请问,我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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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不是你打,说明你们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你不承认婚前同居,他没有证据的话,不构成婚前同居,3、即使是婚前同居,原告也要证明是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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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逃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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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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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应诉
2、抗辩理由是欠条不是你出具的,你也没有花这部分钱。
3、证明你婚后并没有花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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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借条并不是你出具的,还需要证明你并没有使用过这部分钱。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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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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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证明这笔钱的用途,是不是为了两人的共同利益。如果能证明与你没有关系,那么即使钱打在你的账号上,但是在婚前,而且是你男友出具的借条,应该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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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如主张同居关系,应提供相应证据,如无证据则不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如对方确能证明同居事实,对方同时应证明这100万系用于你们的共同生活而非单方用于投资;3、在未全部取走且你已承认借用帐户代为保管事实的前提下,你与你男友成立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你男友可另案向你主张返还,但法院不应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判决由你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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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借款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难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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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