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作为所在公司老板的授权委托人,为老板追回一笔债务。债务人是某煤矿的法人代表,为还欠款欲将煤矿承包出去。李四欲承包此矿,于是张三将李四介绍给债务人并从中撮合,最终双方签订三年的煤矿承包合同,合同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合同当事人是李四、煤矿法人、公证机构三方。
张三与李四约定若承包合同签订则给一笔好处费(60万,每年20万共3年)。合同公证后李四表示少给点。可以一次性给30万,后张三答应并收取30万。
合同签订后李四因当地社会势力干预,无法接手经营煤矿。于是将煤矿法人(即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违约,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无力支付。
李四本人一直未向张三主张过,但却通过其他人员电话威胁。
问 1 张三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2 按照法律,张三收取的费用是否该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