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女方3年前领证,1年前办的酒席,领证后一直吵吵闹闹,性格合不来,无法生活在一起,一个星期只见2次,其中还要吵一次,3年双方几乎没有怎么住在一起。
婚前双方写有字据,领证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我月收入2500,她2000元,每次我出1000元,她出500元,放入一张公共银行卡中给她保管使用,用完再充,基本上每月她从中给我200元消费,我买衣服等不够的地方,我从自己工资中消费,她所有消费都在公共卡中支出。
现在,我想离婚了,大家把婚前各自买的东西各自拿回家,她退出我买的房子,互不相欠。
但是她认为我父母条件好,嫁给我的时候是处女,因此,提出要10万青春损失费,她认为,如果她不要,法院不会给她一分钱,如果漫天要价,法院就多少会给一些,她性格比较强势,有点胡搅蛮缠,有理没理都要占个先。
而我认为,有法律依据的赔偿我就会给,但是仅仅因为会闹,法院就判决给她钱,我认为这是不行的,但是法官由自由量财权。当时酒席3万元是我出的,婚后经济付出也是我多一些,如果按照她的歪歪理,那么是不是我也可以反过来向她提出赔偿?
因此,请问律师同志,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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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双方同意,可以选择协议后登记离婚。你这样的情况看来行不通。只有诉讼离婚了,女方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予理会。如有需要,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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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前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男方没有做对不起女方的事情,法院是不会要男方给女方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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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自由裁量,不存在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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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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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10万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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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规定,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但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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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