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开始,清苑县李XX与王XX夫妻二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导致关系恶化,王XX遂与其与前夫生的女儿(1982年离婚调节由其前夫抚养)生活在一起。期间,王XX与其娘家人趁李XX不在家时,将一些共有财物拉到王XX娘家,后又抢收了家里的5亩玉米。镇村干部多次予以调节,但都没有什么效果。
2008年初,王XX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与李XX离婚,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驳回王XX的离婚请求。
2008年9月,李XX身患肝癌,因家庭生活困难,想出让房产,以治疗肝癌自救。但房产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王XX不同意李XX单方面处理,还向村委会出具书面声明,不让村委会给李XX宅基过户手续上盖章。
请问,李XX能否自己处理该房产及宅基地?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