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和她妹妹,原来将她们母亲的房产在老人百年之后赠与她们的侄子,后来不想赠与了,房产一直没有过户,赠与协议也没有公证。结果侄子诉讼至法院,一审驳回侄子的上诉请求。侄子上诉至中院,中院只开庭审理一次,后判决赠与有效,要求配合进行房产过户,并且判决我母亲和她妹妹的撤销权未在规定时限内使用,从而失效。还有5月8日出的判决书,直到7月2日才进行了通知,我们才知道已经判决了。我现在不服,想提起抗诉。我是否可以撤销该赠与,希望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
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你们并未交付房产,为什么不可以撤销赠与呢??????
赠与的撤销是有法定条件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院如根据上述条款判决赠与有效,那么一年是从何起算呢???
因没看到判决书,不知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
可能你们也没说清楚...
建议带上材料,面谈律师的好..
否则,可能会以偏概全,误了事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