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经销商想在外地设立我们总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同意。
但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是这个经销商,他得自己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经销商于总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标明分公司出现任何法律责任与总公司无关,全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分公司与总公司只是买卖关系。请问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能否成立?(前提:不成立子公司)
如成立,有没有具体的协议版本?
如不成立,应怎样才能达成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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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机构与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不采取就地预缴办法,统一由居民作为一个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总机构在我市,其分支机构既有我市的也有外地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例如:某总机构在我市,其在外省市有分支机构A,在我市有分支机构B,该总机构自身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C。经按比例和因素分摊后,该总机构分得税款50万元,A分得20万元,B分得20万元,C分得10万元。则申报表第18行填写25,19行填写25,20行填写50,新增加的20.1行填写10。B分得的20万元在B的所在区县就地预缴。
在税款缴纳时,总机构填写两张税票,一张为“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50万元,另一张为总机构缴纳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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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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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法律效力;2、仍可成立分公司,让该公司负责人承包经营并由提供足够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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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