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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23日下午乘公交车时遗失钱包,钱包内包括数张信用卡,回到住处后第一时间电话挂失,并于29日报了警,但在我还完交行信用卡的挂失费后收到账单,账单显示被取现2000元,还有两笔在国美电器的刷卡消费2399元、6510元,因为我办卡时设置的是凭密码加签名消费,而我的密码又没有丢失所以很疑惑并第一时间致电交行的客服询问此事,并要求他们调查此事,后来交行工作人员给我传真过来签购单,上边签名与我签名明显不符,8月11号交行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通知我2000元取现已返还到我帐户但是那两笔消费还是要我来还的,但密码一事并没有解释清楚。11月14号,天津交行工作人员致电通知我要还款的金额,关于返还金额事项我不是很明白所以我就要求他做了查询,11月19日给了我答复,是失卡保障原因才给我返的钱,我在挂失的时候交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我该怎么做,怎样减少自己的损失,以至于过了失卡保障所需时间,不仅造成了我的损失,还对我的信用造成了损害。交行打电话给我多是催款,而且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交行信用卡用户遇到和我类似的事情,我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怎样保障我的的利益。如果打官司的话有没有胜算呢?

证券投资
2008-11-20 10:56: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