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5年10月时与人签订过一份专利转让合同,一次性转让给受让方,但是当时没有到专利局备案登记,也没有到太仓市的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期是三年,到今年10月份到期,我要求他继续付费,受让人不同意。而每年我都向国家专利局缴纳年费,单据都保存好的,交费名字都是我本人。我的专利权获得时间是2003年。问一、现在的专利所有人是否仍然是我本人?二、当时合同没有备案,此份专利转让合同当时签订时是否只是部分生效或者无效?三、现在合同期已过受让人仍然在使用是否已经构成侵权?四、我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五、我的专利是否还在保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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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必须登记公告才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法律效力.你们之间的合同没有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专利权并未发生变更,你仍然是专利权人.如果合同期已过,对方仍然使用你的专利,就构成侵权.你有权起诉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你的专利的保护期,根据你的专利形式及申请时间确定.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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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