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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在生孩子时,由于医院过失造成孩子臂丛神经损伤,至今没放弃给孩子治疗,2007年申请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2009年又申请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负大部分责任,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95年至2008年住院手术8次,(1)看病期间,为护理孩子,误工达796天,现在向医院提出索赔,护理(误工)费计算是分年段计算还是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计算?(2)住院伙食费是按现在出差标准计算还是按2007年12月以前的旧出差标准计算?(3)是按医疗事故(《条例》)赔偿还是按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
2009-07-04 1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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