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4个人在2009年5有28日17点20分(17点30下班)拒绝了公司安排的加班,第二天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们4人开除,当天就不让我们上班。我们的工作是协助当地城管做城市管理方面的事。而公司是以承包的方式与当地的城管部门合作,据说他们的期限为22个月(从2009年3月1号开始)。我们的合同是从3月1号开始生效,终止时期写的是公司与城管的合同期限。 而且从进公司以来公司一直没买任何保险,他们的理由是农材户口不可以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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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据此,你们进公司的时间不满6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们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且应当为你们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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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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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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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原定工资的二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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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们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且应当为你们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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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你购买有关的社会保险。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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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