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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我房间电脑丢失,后来隔壁住的一男一女承认是他朋友所为,我已经报案,况且现在已经知道那对男女的家庭住址,但是他们拒绝赔偿我电脑,也拒绝提供偷电脑着的资料,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构成从犯的罪名,我是否可以起诉他?在此过程中,派出所是否有义务追究他们俩人的责任?

民事相关
2009-07-03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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