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常看到租房合同中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请问这个权利依据的法律是啥?
2、在实际操作中有困惑,如承租人只承租了一份产权中一部分面积,那么当产权人出售整份产权时,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将怎样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3、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承租方没有优先购买权,是不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避免上述问题,法律支持双方这类的约定吗?
4、一个整体物业在确权时可能因实际需要分拆成若干的独立的产权。当出租了其中很小的一快面积后,产权人要将整幢物业出售,那么这个小面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成立吗?
谢谢回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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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2、只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可以继续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房屋。
3、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放弃优先购买权有约定,我认为这种放弃不成立,因为优先购买权是在房东买房的时候才出现。
4、优先购买权针对租赁物,若租赁其中的一部分,则不能对整个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需要在同等的条件下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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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的。 2、只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只是该权利受到限制,并且可以继续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房屋。 3、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放弃优先购买权有约定,这种放弃不成立,因为这是法律强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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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是基于租赁关系的存在,所以小面积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成立。合同中如果排除了优先购买权,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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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租赁物的承租人,对租赁物整体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2、按照契约自由原则,承租人作为权利人以协议形式放弃优先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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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购买需要全部购买则应当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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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