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07年10月份买了房子,合同上说是2008年12月31号之前交房,开发商违约半年多没交房,在此期间,开发商的无理与鬼脸,让我很是恼怒,于是申请了仲裁,并在去年年底,达成了协议退房的调解书,为了让开发商能按期(60天)履行其退还房款的责任,我没有追究对于违约退房,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金,只是要求其承担利息(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到现在开发商一分钱也没给,我前面申请了执行,现在执行也在进行中,开发商现在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支持吗,他一直(将近两年)占用我的资金,这些钱都是父母东拼西凑来的,贷款利率是活期利率的百倍,通胀的压力又这么大,本来他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这些我都不愿意再去计较,但是现在开发商,即没有商业信用,也没有商业道德,我也不在向开发商做任何妥协了,请问对于本金和同期活期利率之外,我是否还有要求权来补偿我的损失.

刑事案件
2009-07-02 1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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