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被人轮奸,涉案人员被抓,其间该女子对涉案人员家属说,她和他们发生性行为是自愿,只因其中一个男的打了他,所以他才报警,具涉案人员说,受害人曾经对他们说,发生了性行为这个事,你们得拿出说法,要不然,两三天,你们就见功夫,因涉案人员觉得是自愿发生的,不存在什么问题,就并没有在意,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已找不到该名女子,经法院开庭辩论,轮奸不成立,但法院还是判定强奸成立,我想知道,法院在没有受害人下落的情况下,在没有受害人的参与下,怎么确定公安局给的受害人的口供的真实性,并且该女子的丈夫就曾经是调查此事件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与现工作人员都认识!这种情况就能作出判决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