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月原告起诉被告甲.7月法庭通知原告说:y要反诉原告,未开庭.10月开庭后,y未交反诉费.法庭宣布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被告甲追加y做第二被告,原告质疑无效。“被告y”宣读了反诉状,法庭就按反诉状请求中的事项对原告质询。12月又开庭,又按反诉状请求事项对原告质询。2009.4月再次开庭,还是按反诉状请求事项对原告质询。7.1月.法庭通知 计划7.3日的调解会取消,等待宣判吧。
说明:原告(职工)和被告甲(法人)是承包协议关系。原告和y(个人挂靠施工企业,老板)无承包协议关系,y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打条.
1 我觉得法庭做法不符合程序。2 按自动撤销处理的反诉请求事项继续有效吗。3 y是第二被告吗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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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同意追加被告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如果这人真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系。应该参与到本案中来,就决定其参与诉讼。关键是看法院认定事实是不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最好当面咨询律师,让律师看看程序是不是真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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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诉的反诉请求已经撤销不能继续有效,但其可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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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做法可能有问题(因为你的陈述不太清楚);2 按自动撤销处理的反诉请求事项已消灭;3 被告无权追加被告,只有法院依职权追加并经原告同意 。如果你已请律师,请向你的律师咨询,否则,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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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