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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8年的3月份在杞县**花园购买了一套3居室的房子。因为和房产开发商中的一人关系比较好,本该按合同约定一次付清房款的,因为有困难他们说可以让我分几次付,还说就是差一两万元也会让我们先住上房子,我也很感激,就分几次付给了他们共7万元,还差16000元,他们也把房产证给我办好了,因为家中有事情我一直在郑州也没有回来住 房产证就说先放在他们股东之一的邻居那里保管,在今年的三月份我回来他们给我要剩下的钱,我当时特别困难让他们再宽限一些日子,要是实在不行的话帮我找个买家卖了再把钱还他们,然后又回到了郑州,其间他们一个电话也没有打给我在5月底我打电话说过几天把钱凑齐送来,在6月中旬 我拿了钱回来找他们他们说已经把房子卖了,已经给别人签了合同 收了定金,要给别人办过户。卖给别人的价钱是99900,我说我不卖 他说不行,我说就是卖也要把卖房的钱给我,他们只同意给我7万, 他们这样做对吗?我应该主张我的哪些权利 该怎么办?希望律师能帮我指点迷津,谢谢你了

损害赔偿
2009-07-02 1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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