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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我的老伴住进辽宁省鞍山市鞍钢集团总医院,进行二尖瓣置换术,在手术中医生发现患者还患有缩窄性心包炎,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医生又把患者二尖瓣也换了,心包剥离了,患者死亡,术后,还发现患者还有严重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术后,我们发现医生在匆忙修改病例时。手术记录的日期都写错了。患者是5月15日的手术日期,可以医生的手术日期是5月18日,病理送检日期却是5月14日,可是三级医疗事故是在病例被篡改的情况下,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不签字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我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申请医疗损害赔偿,可以法院和医院还是拿着三级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判决,法院规定不是医疗事故是不赔偿的。 患者生前已经患有严重肝硬化和缩窄性心包炎。而医院在术前应当做出明确诊断,死后又伪造了部分病历,。用后伪造的病历替换了原始病历, 医院未告知要切除大部分心包及后果。手术是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患者死亡后才知道。 鞍钢集团总医院势力强大,手术主刀医生耿树刚又是院长。所以医院变更手术方案家属可以不签字,扩大手术范围可以不签字,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09-07-02 12:56: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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