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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张某凭一张汇入陈某户头的4万元存款单,告林某买卖违约,而张某未能出示任何的合同书,也不能证明陈某违约。而陈某也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请问,这个原告凭一张汇款单有胜诉的可能吗? (这是昨天的问题,谢谢律师,知道了这个原告说法不能成立)想再问一下继续昨天的问题: 被告找到了原告以前的一张欠条,是2007年8月10日写的,原告注明在2007年9月11日之前还清,之前那张汇款单的汇款日期为2007年8月10日,那么,这张可以成为被告的凭证吗?这张欠条还有追款有效吗? 如果要求法院调解,请问:法院可以担当被告还款的担保人吗?被告当事人没有出现,可以让被告代理人出庭调解还款吗?还款可以延期吗? 如果原告不答应调解,综合以上,被告有没有胜诉的可能吗?

经济相关
2009-07-02 14: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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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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