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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胸腔积水,在二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控制积水的药物对肝有很大的损伤(直到3月肝部不适在银川检查时才知),但主治医生不仅没有告知家属用药对肝脏有很大的副作用,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肝脏的措施。(经了解其他医生或者其他医院都在治疗此病的同时采取保护肝脏的措施) 以至于胸腔积水治好后肝脏受到严重的损害,至今未愈还越来越严重。还在进一步治疗中。 请问,这可以算医疗事故吗?不算的话可以要求医院或医生给予一定的赔偿?

医疗纠纷
2009-07-01 17:32:2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看来患者是患了结核性胸膜炎,抗痨治疗是必要正规进行的。但此类药物对肝脏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服药前过程中,要定期检查肝功能,作为医生当然要考虑到这一点,对患者也要有所交待。如医院未对患者交待注意事项,未对病人进行肝功能动态检测,是有责任的。建议你请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审阅病历后再作打算。
  • 如果医院未告知你使用此药治疗该病时可能的副作用,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肝损伤的措施,哪么医院就存在过错,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你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为医疗事故要经过医学会鉴定才能确定。
  •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要进行医疗鉴定
  • 至于你的情况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那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行为也应当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医疗过错赔偿!
  • 可以向专业机构了解。构成事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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