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
之前曾咨询,我公司ㄧ名员工于去年度于工作时间未到勤而到公司宿舍楼顶跳楼身亡事宜,工安机关出具之证明为符合高坠死亡,但未说明是否是自杀,我公司事后与其父母签订以下之协议书,并已依协议支付相关金额,但今年其父亲又到法院依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对其未尽保护义务始导致其死亡。请问律师们:
1.对方请求是否合理?
2.对方主张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且非其自愿所接受,是否应由对方自行举证?
谢谢律师们
我公司与对方签署之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就xxx于2007年 月 日于甲方宿舍楼跳楼死亡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死者尸体于当地火化,丧葬火化费用4,000元由甲方支付;
二、甲方负担本次家属来回路费6,600元;
三、甲方根据广东省相关文件之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助金合计30,000元予乙方;
四、乙方于签订本协议并领取所述款项后即不得再就本事件向甲方提出任何请求。
甲方:
乙方:
公元2007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